中国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发布时间:2024-04-28 06:10:33 来源: sp20240428

   中新社 北京3月22日电(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实施方案》规定,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以下统称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2日介绍,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

  《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进行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办法》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作出了规定。

  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民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完) 【编辑:胡寒笑】